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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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法官提醒:别让你的血汗钱不翼而飞
消费者“明知故买” 主张十倍赔偿仍可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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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银行卡盗刷 投资诱惑莫轻信 金融骗局须远离
3·15法官提醒:别让你的血汗钱不翼而飞

 

老百姓“钱袋子”鼓了,对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今天,使用信用卡的消费者数以亿计,股票市场的投资者近亿人,购买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的人也越来越多。金融产品和服务在给百姓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成为消费者投诉较为集中的领域。3·15消费者权益日之际,北京市一中院介绍了金融消费类纠纷类型、金融骗局的主要情形,并就消费者如何维权给予提示。

银行卡被盗刷 银行被判担责

王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设定了密码,并存入了6万现金。2014年8月,王某发现该银行卡内存款少了10040元,后经调查得知,该银行卡账户于2014年8月在山西某ATM机取款1万元,手续费40元。王某认为某银行作为银行卡的发卡行,有义务维护银行卡内的资金安全,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王某银行卡被盗刷,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赔偿损失。某银行称依约对于预留密码的账户,凡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王某本人的行为,王某应妥善保管卡片、密码,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护储户存款安全既是银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某银行作为银行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应当提供完善的技术设备,包括难以复制的银行卡和能够识别复制卡的交易终端,掌握银行卡的制作技术与加密保护技术,具备识别其真伪的技术和硬件设施,应当确保储户借记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确保借记卡内资金的安全。王某的银行卡在山西ATM机上被取款时,其本人却在北京,依常理判断该取款行为并非其本人所为,在某银行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是由于王某的过错导致借记卡内数据信息被窃取使用的情况下,判决银行对王某损失的合理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为避免银行卡被盗刷,以及在被盗刷后能够有效维权,建议持卡人做到:1、不出借、出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2、不随意将交易密码告知他人;3、不在安全保护措施不足的情形下使用网上银行系统;4、在有他人在身边的情形下不要不加防护地输入密码信息;5、不轻信犯罪分子以需要通过电话听取持卡人卡内余额证明持卡人资信能力的说法, 违反常规多次输入卡号及交易密码;6、在银行卡丢失后,及时进行挂失。同时做到在银行卡被盗刷后,注意保存、固定“人卡分离”的证据,如向派出所报警,持卡到银行进行转账或取现等,以便通过诉讼维权时具有更大的胜算。

委托理财亏损

保底条款无效

关某与某证券公司签订书面协议一份,写明“本金100万元,2012年利润各分50%,1年为期,亏损由某证券公司全部承担,截止日为2012年12月31日。”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关某账户上的资金仅剩70万元,亏损30万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证券公司赔偿亏损30万元。某证券公司则称亏损应由关某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签协议中关于“理财亏损由某证券公司全部承担”的条款,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亦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应属无效约定。因保底条款系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故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无效的合同自订立之时即不具有效力,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相应权益应当恢复至合同订立之时的状态,即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委托资产,故判决支持了关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金融消费者在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理财时,为规避风险,多在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保底条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种:1、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如无论盈亏,受托人保证委托人本金及固定利息不受损失;2、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如无论盈亏,受托人保证委托人本金和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不受损失,超出部分按约定比例分成;3、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如无论盈亏,受托人保证委托人本金不受损失,对收益部分按约定比例分成。

那么保底条款是否有效呢?司法实践中,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一般认为,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原则上不予以保护,应被认定为无效;同时认为,保底条款是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是当事人尤其是委托方缔约之实质目的所在,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保底条款无效,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法官提醒

理财莫信诱惑

远离金融骗局

北京市一中院民四庭庭长张家华介绍,除了上述案件类型外,消费者要注意防范金融消费实践中的一些金融骗局:例如银行理财“飞单”:极个别银行员工为赚取高额佣金,私自与其他投资公司“串通”、“勾结”,以银行的名义出售其他投资公司的理财产品,并夸大该理财产品的收益。投资人信以为真购买了该理财产品,但到期后本金与收益均无法兑现,从而遭受损失。

又如“原始股”骗局:一些不法分子以高回报、一夜暴富等诱惑投资人,向投资人兜售“原始股”,之后人去楼空,投资人血本无归。

再如现货白银投资骗局:一些不法分子以高额回报诱惑投资人,称现货白银交易方式灵活,可以双向买卖,跌的时候做空,涨的时候做多,有专业老师指导,稳赚不赔。投资之初,投资人会有一些盈利,不法分子便以赚取更多利润为诱惑,劝说投资人加大资金量,之后,操纵交易软件,层层设置陷阱,从而导致投资人无休止的亏损。

□本报记者 李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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