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去产能别忘留住企业的根儿
将正能量传递给更多的人
女农民工走进课堂 是最好的节日礼物
消费者去维权 需要的是证据
叫嚣
“已育”不该成女大学生就业砝码
“重罚”宰客 仍需要“严管”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3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已育”不该成女大学生就业砝码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的研究报告显示,在使用同样简历的情况下,男性大学生接到面试通知的次数比女性高42%。学习成绩和学历对降低歧视没有帮助,实际上,学习成绩越好、学历水平越高的女性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遭受更严重的性别歧视。用人单位拒绝女生的理由是,工作岗位需要经常加班、出差、应酬,工作压力很大,男生更适合。女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上被排斥的另一大因素就是生育问题。(3月7日《新京报》)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其中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应该看到的是,制定法条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就业公平只是第一步,关键还是要看落实。如果保障妇女权益重制定轻落实,那么法条再多再完善也完成不了保障妇女权益的使命,必然会沦为一纸空文。不论开展什么工作,讲究的都是三分靠部署,七分靠落实——保障妇女权益也是如此,法条要制定更要落实。

保障妇女权益,应从消除性别歧视开始。女大学生可以先生育后工作,但“已育”不应该成为女大学生的就业砝码。因为,虽然同为先育后工作,但前者是主动选择而后者是被动为之。让包括女大学生在内的育龄女性求职者多一些主动选择、少一些被动为之,需要职能部门履行好各自职责,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公平的就业环境,维护法律权威。□谢庆富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