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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求职遭“秒拒”是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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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11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女性求职遭“秒拒”是就业歧视

 

在招聘会现场上,一名女研究生李然(化名)出生于1990年,想应聘一家药业集团的国际贸易人员,学历专业都符合对方的招聘需求。但台前一位女性招聘人员直接问她,“你毕业后的一两年有结婚的打算吗?”李然不置可否,结果她的简历被退回,遭遇“秒拒”。(11月22日《现代快报》)

女性结婚后要怀孕、生产、哺乳等这些都需要休假,会减少单位的人手,增加单位的负担。殊不知,这种“麻烦”是由女性的生理特征和神圣使命所决定的,并非女性有意为之;若因此拒招女性,是对女性的就业歧视,侵犯了女性的合法就业权。《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特殊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招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就业促进法》第26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而今,拒招两年内准备结婚的女硕士,是典型的就业性别歧视。

问题是,这种就业性别歧视早就不绝于耳。“只招男性员工”且不说,即使有用人单位招聘女工,也要求“脱裤检查例假”等。而就业权实则是资源的分配权,即利益的分配权,理应体现公平、平等。对女性进行就业歧视是对女性就业利益分配权的侵犯,理应打住。□左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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