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明显高于行政处分的轻微犯罪案件,设立一个“中间带”,用强制社会劳动等刑罚的方式来惩戒,可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检察机关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最高检首次就此项工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报告中,最高检建议完善刑罚种类,增设强制社会劳动等刑罚方式。对轻微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判处被告人参加一定时间的社会劳动。(11月3日《京华时报》)
这是一个好建议。对于明显高于行政处分的轻微犯罪案件,设立一个“中间带”,用强制社会劳动等刑罚的方式来惩戒,可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从另一种意义上,这是一种道德惩罚,通过社会劳动唤起其对社会的良知和法律的敬畏。
增设强制社会劳动等刑罚手段,对于我们而言,是对刑罚种类的完善,但也是对国外刑罚手段的借鉴。国外不乏此类司法实践,比如新加坡。在社会的治理过程中,对于一些违反道德的行为如随地吐痰,李光耀担任总理时除了罚款,而且是递增性重罚,第一口将被罚以1000新币(约合人民币5000元),第二口罚2000新币,情节严重者还会被处以7天监禁,甚至在电视上曝光,再就是类似于我们建议的强制社会劳动——派到城市各地做义工。
在新加坡,乱丢垃圾的人被称为“垃圾虫”,同时还推出了“垃圾虫劳改法令”。累犯要被处以3至12小时的劳役,并且需要穿上标有“我是垃圾虫”的特制服装,在规定时间和规定地点打扫公共卫生。应该说,对于不文明行为,除了道德谴责,还依法治理,是新加坡文明素质升华、公序良俗健康的法宝与秘籍。
新加坡对于不文明不道德行为的刑罚手段,人们多有异议,认为是严刑峻法,牛刀杀鸡,我们借鉴而不照搬,适用的人群则是轻微犯罪行为,就是一种进步。
其实,强制社会劳动等刑罚我们过去也有,比如历次运动中的劳动改造。令人遗憾的是,这不是法律刑罚而是运动惩罚,凸显的不是法治而是人治。而且,过去的一些“劳动改造”,很多都是针对知识分子而设立的,是一种剥夺人的尊严令人屈辱的行为,是一种不是刑罚甚于刑罚的手段,毋宁说,将思想认识问题这些连不文明不道德都算不上的问题,小题大做,升级为“刑事处罚”,是个败笔,很不可取。
与之相比,最高检建议增设的强制社会劳动等处罚,是针对将来轻微犯罪的罪犯,实行非监禁刑的判罚,从轻发落,降格处理,例如在社区劳动多长时间,由此代替在监狱中的劳动改造。这可扩大非监禁刑的运用范围,是一种新的司法实践,无疑更人性化。
□韩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