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组关于“纪委巡查组卫生间设意见箱”的照片在网络上引发关注。这组照片显示,标注为“市纪委第三巡查组意见箱”的铁质盒子被设置在卫生间内的水池旁,意见箱是菏泽市纪委第三巡查组在进驻单位菏泽市城市管理局设置的,“纪委意见箱的设置要避开单位监控摄像头或太过明显的地方,以保护举报人的隐私。”(10月26日央广网)
把“意见箱设在厕所”听起来貌似很搞笑,却再次印证了当前环境下对举报人的保护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举报人还很难大大方方地检举各类违纪违法问题,否则,菏泽巡视组也不会出此权宜之计,而且还引起舆论的褒贬争议。其实,我国的举报人保护制度并非空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如何保障?用什么办法保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
“意见箱设在厕所”的良苦用心,未必就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按照菏泽官方的解释,这样做是为了避开监控,但我们不要忘了,厕所里的意见箱虽然可以避开室内的监控,却无法避开室外的监控,从意见箱挂在厕所的那一刻起,就必然会有一部分人为了“避嫌”而选择不上这个厕所,而那些执意不“避嫌”的人,也难免会成为某些人眼中的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可能性也就会大大增加。
如何保障公民举报的权利,却有赖于举报人保护机制的完善。只有用完善的法律制度与细密的保护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利益,营造出良性的举报环境,才能消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并对犯罪分子发挥威慑效应。□盛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