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采访得知,一些企业通过“变换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内部调动”、“公司合并”等规避职工工龄连续计算,损害职工权益。(10月27日《工人日报》)
工龄和领取养老待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计发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息息相关”。企业“克扣”职工工龄,从多方面损害了职工权益。工龄之所以“缩水”,一个浅显的原因是资本逐利,从损害职工权益中榨取“利润最大化”。而更为深刻的背景,则是规章制度乃至法律法规上存在漏洞、盲区,给见利弃义的企业提供了可趁之机。
关于工龄的相关规定,来自于1978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一办法沿用至今。但三十多年来,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一职定终身到劳动力自由流动、从生老病死随企业到保障制度社会化,情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有关工龄的规定,却仍未同步跟进。
尤须关注的是,“工龄侵权”大多是在不知不觉中发生,在不知不觉发展,而且即使发现了也往往没有依据,投诉无门,劳动者吃哑巴亏。事实反复证明,保护职工权益,不能靠老板良心而要靠法律。防止工龄被“克扣”,亟须在劳动法律法规中增设工龄条款,使工龄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从而对“工龄侵权”釜底抽薪。□奚旭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