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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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线“消失” 员工利益不能消失
食药经营失信 要织牢惩戒网
员工吃的好 需要规则保障
带狗进餐厅 违规不卫生
打击制售假证 要从源头入手
廉价药“濒危” 还需对症下药
大学生“防骗” 这一课不能少
“别忘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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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0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食药经营失信 要织牢惩戒网

 

在9月22日召开的“2015年第十届石龙食品药品安全与法治会议”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局长郭晓光透露,食药总局已会同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税务等十几个部门,积极研究制定《对食品药品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于食品药品行业领域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对其新上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融资贷款、纳税等多个方面实施限制和惩戒措施。(10月12日《法制日报》)

民以食为天,食药商品都是“入口”产品,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食药领域的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中最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属于社会道德底线的底线。“地沟油”“三聚氰胺”“毒大米”“毒胶囊”等食药经营严重失信事件,使得人民群众对舌尖上的安全提心吊胆,“吃什么才安全”已经成为人们每天都要面临的选择。食药行业的经营失信,在于失信成本太低。对食药失信行为,除了运用行政处罚和司法手段依法惩戒外,还应当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这已经从理论探讨、实践摸索阶段,进入立法层面被写进法律。

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已经在立法中得到了确立。《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56条规定,对违法经营者“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新食品安全法第113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但这只是惩戒失信的第一步。如何利用信用档案,惩戒食药失信行为,新食品安全法虽有规定,但较为原则: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如此规定,惩戒失信的力度很疲软:首先,要不要通报,是“可以”而非“必须”,可能带来实际操作中的随意;其次,通报给相关部门后,对失信者会带来哪些后果,法律并未明确。

在信用档案的利用上,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处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凡是进入失信“黑名单”的“老赖”,出不了国境、上不了飞机、坐不了软卧和高铁,织就了一张合围“老赖”之网,使其寸步难行,在这种震慑下主动还债的“老赖”越来越多。在食药经营领域,同样需要尽快织就一张惩戒经营失信的合围之网。

食药总局与相关部门将建立联合惩戒制度,拉开了结网的序曲,但要使这张网结实管用,必须从两个方面加固:

一方面,要网眼合适,把该惩戒的失信对象都纳入进来,不能有漏网之鱼。食药经营违法行为都将录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但并非所有的食药经营失信者都将被进行联合惩戒。食药总局提出“对食品药品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但何谓“严重失信者”,必须有着科学的界定。

另一方面,网线要粗,对食药经营失信者能够网得住,不能发生挣网逃脱现象。这实际上是考验食药总局与相关部门联合惩戒的执行力,达成对失信者如何惩戒的合作备忘意见后,相互之间就应建立联合惩戒的常态化机制,以免出现合围的短板拉低整体合围的效果。

上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新食品安全法的调查显示,52.7%的受访者关注“全面加大处罚力度”。织牢食药经营失信惩戒网,是对公众期待的最好回应,也是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对食药经营违法行为“全面加大处罚力度”的有力举措,应科学论证、尽快完成,以严格的失信惩戒托起曾经沦落的食药经营诚信。

□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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