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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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之网 捕住“坑人大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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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0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用法律之网 捕住“坑人大虾”

 

10月5日,有网友爆料称,在山东青岛市乐陵路92号的“善德活海鲜烧烤家常菜”吃饭时遇到宰客事件——点菜时说好的38元一份大虾,结账时38元一只。6日上午,青岛市市北区政府官博“@青岛市北发布”公开发布了《关于“善德海鲜烧烤家常菜”大排档价格违法问题的处理意见》。烧烤店虽然已明码标价,但极不规范,物价部门责令其退还非法所得,并按照涉嫌价格欺诈、违反明码标价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规定,依法进行立案查处。(10月6日人民网)

坑人的大虾再现江湖,而其采用的依旧是刚出道时的拙劣伎俩——标价时模糊含混,让人误认为价格低廉,结账时,狮子大张口,狠咬一大口。由于事发地为旅游城市,且事发于旅游旺季黄金周期间,因而,这只身价高达38元的野蛮大虾备受舆论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景区市场诚信的再度担忧。令人略感欣慰的是,监管部门及时介入处置,初步确定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采取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措施。

旅游区的一些经营者往往抱有游客都是外地人、人生地不熟且回头客不多的心态,并在此心态驱使下不择手段地宰客,大肆追逐非法利益。宰客行为不仅伤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污化了城市形象,还拉低了经营者的诚信度,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和消费欲望。对旅游区宰客行为,就该依法严惩。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旅游区针对宰客行为存在着执法监管不平衡的现象,一是各地之间不平衡,有的地区管得严,有的地区管的松;二是有些地区前后不平衡,某段时间(比如有媒体集中报道宰客案例后)管得严,某段时间管的松。如此,就给宰客行为留出了一定的生存空间,就助长了一些经营者宰客的侥幸心理。

实际上,对于旅游区经营者以价格欺诈为手段的宰客行为,法律早已划定了红线,也明确了法律责任。《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而针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以及使用虚假、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诈交易的行为,《价格法》在第四十二条、四十条分别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国务院制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也做出了类似规定,并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标准。

打击旅游区宰客行为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是促进旅游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各旅游区面对宰客行为不能只会调解、和稀泥,不能不知所措,不知道该怎么管,不知道该适用什么法律,更不能有地方保护意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是应该用法律之网围捕那些“坑人的大虾”,让宰人者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依法捍卫诚信底线和法律底线,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常态的、放心的消费环境。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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