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向海:9年前,我从部队退伍回来,一家公司按驾驶员技术兵将我聘用,是按合同工的方式招聘的,当时跟我说干3年就转正。至今我已在这家公司工作9年,却一直没给转正,在工资、奖金方面与该单位正式职工都有很大区别。上个月,公司突然通知不让我干了,说单位效益不好,包括我在内有二十几个职工被辞退。请问:像我这种以退伍军人身份被聘用的职工,被单位辞退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胡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因此,单位简单以“效益不好”作为辞退员工的理由,我认为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您可以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调解或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具体到您的情况,您在退伍后,如果是经民政部门安置到现单位的,您的军龄也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