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苗苗:我是北京城镇户口职工。2013年10月,我被一家咨询服务公司招聘为前台接待,入职当月与我签订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家住得离公司远,每天上班时总是遭遇堵车,所以偶尔会迟到,而我们公司的指纹打卡机异常灵敏。近日,公司以上班经常迟到为由将我辞退,正好我也不想干了,就在辞退通知书上签了字,并做了工作交接。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以领失业金吗?
胡芳: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从您反映的情况来看,您是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另外,您自2013年10月入职至今已满一年,如果单位已依法为您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您可以要求单位在解除合同关系后15天内,将您的档案及相关材料送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您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60日内,携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到您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经核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