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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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裁违法炒人 应支付解约赔偿金
实行综合工时 “超时”工作也难索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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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8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实行综合工时 “超时”工作也难索加班费

 

钟女士等人所在公司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的企业,因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员工在季节内需要连续作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制。从批准的时间节点上看,日前已满一周年。鉴于在这一年中,钟女士等人无论在工作日、节假日都存在每天工作超过8个小时的情况,且有公司的上班记录为凭,甚至公司也对此没有异议,钟女士等人曾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但公司却以按一年的工作时间计算,并未超过法定标准工时为由拒绝。请问:钟女士等人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说法:

虽然钟女士等人确实存在超时或加班工作的情况,但却无权向公司索要加班工资。

首先,实行综合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让员工超时或加班工作为法律所允许。《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5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前提下,某一具体日(或周、月、季)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钟女士等人所在的公司,因货物运输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员工在季节内需要连续作业,且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自然与之吻合,也符合上述规定。

其次,要求实行综合工时制的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必须受到条件限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获得加班工资的前提,是在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了该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如果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则哪怕周期内存在工作日、节假日超时或加班的情形,也无权获取加班工资。因此,公司有权拒绝向钟女士等人支付加班工资。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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