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5月1日,市民陈先生驾驶自己的奥迪车,到某商场购物,将车停放在该商场专用停车场里。 陈先生购物完毕后返回停车场,发现驾驶室左侧玻璃被砸烂,车内手提包等物品已不知去向。陈先生随即向商场所在地派出所报警。
后陈先生找到商场协商解决受损车辆维修、财物被盗等赔偿事宜,遭到商场拒绝。陈先生遂将商场起诉到法院。
陈先生诉称,当天进商场购物约两小时后返回,发现驾驶室车窗被砸,价值2000多元的BOSS手提包被盗,包内2000元现金和相关银行卡、证件丢失,共计损失财物5000余元。事后对受损车辆进行了修理,花费5000余元。
陈先生认为,该停车场系商场所设,商场对顾客车辆及财产,没有尽到足够的保管义务,应全额赔偿车辆修理费及被盗财产损失,共计1万余元。
商场监控显示,当日上午11时47分左右,陈先生的车被一名驾驶无牌摩托车的人员砸碎玻璃,并盗走车内物品。
商场辩称,停车场仅为顾客停车便利而提供的场地,并没有收取停车费用,且停车场内显著位置均设有警示标志,提醒顾客自行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商场不负保管责任。故商场拒绝赔偿相关损失。
陈先生认为其到商场购物,停车场应对车辆负起保管责任。车辆报警器响起后,近两小时都无人处理,商场没尽到足够保管义务,致车辆及车内财物受损,应负全责。
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在该商场的停车行为,通过其在商场的消费行为及相关凭证,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商场为便于顾客消费提供免费停车场的行为,系为保障买卖合同及时订立、顺利履行。故商场应对前来购物的陈先生车辆履行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车辆外观遭受不必要、明显的损坏。商场没有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应该赔偿陈先生受损车辆的全部修理费用。
陈先生应对其较为贵重且私密性较强的物品妥善处置,意识到物品脱离其自身有效控制范围后,存在的潜在危险性。所以,车辆内物品的损失与商场没有直接关联,法院驳回陈先生要求赔偿车内被盗物品的请求。
最终,法院认定商场未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商场赔偿顾客陈先生的修车费5000余元,驳回要求赔偿车内被盗财物损失的诉讼请求。郝绍彬 张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