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晚上11时30分左右,天津滨海新区一家公司的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目前已有百余人遇难、数百人受伤。在令人心痛之余,我们也不禁想到,生活中,偶发的小事故其实并不鲜见,那么遭遇飞来横祸,该怎样维权?8月14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人士,通过一些案例向大家做一介绍。
保洁被撞成植物人
可依法向雇主索赔
3年前,61岁的陈宝生被沉汇保洁公司雇用,并签订雇佣合同,约定他负责打扫公司管理路段的卫生。“2012年11月16日早上6点多,他在打扫街道时被车撞伤,路人将他送到医院,被诊断为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广泛性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虽经抢救并住院212天,但一直未醒过来,司法鉴定为颅脑损伤遗留植物状态,属一级伤残、终身完全护理依赖。” 陈宝生的儿子陈泽承说。
陈宝生成了植物人,肇事车辆没有找到,巨额医疗费虽然单位给报销了一部分,但整个家庭为此遭受巨大损失。陈泽承多次找沉汇保洁公司协商,希望能为父亲申请工伤认定,对方却消极履行义务。后来要求给一些赔偿,也遭拒绝。无奈,他替父亲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90万元。
保洁公司对此表示:“陈宝生的伤仅在头部,如果是被车撞伤的,身体应该有多处损伤,可现在身上却没有伤,可见他不是在工作时被撞伤的。而且也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他是在工作期间被车撞伤的,所以他受伤与我们单位无关。考虑到他是公司的雇工,所以才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单位已经仁至义尽,无法再支付其他费用。”
经过核定,陈宝生受伤住院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78万余元。法院认为陈宝生系沉汇保洁公司的雇员,在上班期间被车撞伤,其雇主沉汇保洁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法院判决单位赔偿陈宝生42万元。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的陈剑峰律师介绍,陈宝生在街道上打扫卫生时突遭横祸被车撞伤,在单位消极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损害了其权益后,有权选择以雇员的身份向雇主沉汇保洁公司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索赔。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宝生的人身损害后果应由谁来担责。陈宝生是沉汇保洁公司的雇员,他于2012年11月16日早上6点打扫街道时受伤,这个时间段是他的上班时间,打扫街道也是他在从事其岗位工作。单位称他不是在上班时间被撞伤,却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法院认定陈宝生是在工作时间从事岗位工作时受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由此来看,沉汇保洁公司作为陈宝生的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赔偿后,可以向撞伤陈宝生的车主行使追偿权利。
至于法院判决单位只承担70%的责任,是因为陈宝生作为成年人,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故他对自己所受伤害而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所以法院认定他要自担30%的费用。
赶路过程中被炸伤
可向爆炸物主索赔
2013年7月23日一早,大学毕业刚找到工作的齐芯蕊,为了上班不迟到走得很急。
从人行横道过马路,对面紧临人行道的是一家汽车装饰用品店,店家把气泵等设备放到了人行道上。齐芯蕊途经此店时,“砰”的一声巨响,气泵突然爆裂她被炸伤。店内几个人赶紧出来把她送到医院,医生诊断为右手臂右肱骨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肱三头肌断裂。
半个月后出院,接着又一直在门诊治疗。由于手臂活动受限,齐芯蕊的生活起居均需专人护理,至今尚不能正常活动,无法工作。经鉴定,齐芯蕊已达十级伤残,且手臂上留下永久疤痕。出院时医生告诉她,一年左右才能拆除内固定,后续治疗费需要约3万元。
这一飞来横祸给齐芯蕊的身体和心灵造成难以承受的痛苦,更令她生气的是,事发后汽车装饰用品店的李老板只派人到医院交了两次住院费共计1.6万元,当齐芯蕊找他要求支付剩余医疗费、赔偿金时遭到拒绝。多次协商未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只好将汽车装饰用品店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老板支付住院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赔偿。
“这是一起意外事故,又不是我故意炸伤她的,让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太没道理了。况且已经帮她交了1.6万元住院费,我能力有限无钱再付。”法庭上,李老板显得无可奈何。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齐芯蕊的诉求,判决李老板支付赔偿8万元。
针对此案,陈剑峰介绍,公民享有生命、健康、身体权,齐芯蕊路过汽车装饰用品店时被炸伤,她对此不存在任何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尽管齐芯蕊被炸伤并非是李老板故意造成的,但造成爆炸事故的气泵是他店内的物品,又违规摆放到了人行道上,所以依法他应当对齐芯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李老板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认为没道理,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本案中,汽车装饰用品店的气泵突然爆裂,造成齐芯蕊被炸成伤残的严重后果,应当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定判决相应赔偿,所以李老板的辩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吃饭时遭遇啤酒爆炸
质量问题可索赔厂家
“人要走背字,喝凉水都塞牙。”指着右胳膊上的一条伤疤,苏授宇说:“去年7月的一天下班回到家,我和家人正吃饭时,放在地上的一瓶啤酒突然爆炸。当时我离酒瓶最近,身上有多处被碎片划伤,这个伤口有1.5公分深,到医院看病时,被诊断为右手尺神经断裂。您说说,这不是飞来横祸吗?这啤酒瓶的质量肯定有问题!”
第二天,他给啤酒厂打电话告知自己受伤情况,对方态度特别好,当时就做了记录。接着又派人到医院了解详情,表示需等治疗结束后才能处理赔偿事宜。
一周后苏授宇出院,又多次到其他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其右手指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若为右利手应为九级伤残。在协商赔偿数额时,双方发生分歧,苏授宇只得提起诉讼,要求啤酒厂支付各项赔偿损失20万元。
对于苏授宇提交的啤酒瓶碎片及照片,证明涉案啤酒瓶是于2010年制造的,已超过国家规定啤酒瓶使用两年的年限,该啤酒瓶存在安全隐患及质量问题。啤酒厂的负责人称:“我们认可这些玻璃碎片是本厂的产品,但国家关于啤酒瓶使用年限的规定是指导性标准,并非强制性的。根据有关部门颁布的关于啤酒瓶使用的通知,当回收使用的瓶子各项技术参数符合生产啤酒的要求时,该酒瓶是可以回收使用的,而对于啤酒瓶是否有质量问题,仅凭肉眼是看不出来的。苏授宇受伤,没有证据表明是被我们公司产品的缺陷造成的。”
审理后,法院判决啤酒厂赔偿苏授宇16万余元。
陈剑峰律师介绍,涉案啤酒瓶是否存在缺陷是此案的争议焦点。涉案啤酒瓶制造于2010年,是啤酒厂的产品,他们对此予以认可。因啤酒瓶是用来盛装啤酒的,必须能够承受一定的压力,随着使用年限的延长和使用次数的增多,啤酒瓶自身的耐压能力、抗冲击能力会随之减弱,其安全性能也会下降,因此在《GB4544-1996啤酒瓶国家标准》中,建议啤酒瓶回收使用年限2年左右。虽然这是建议性的规定,但啤酒生产者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在使用回收啤酒瓶时确保其安全,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涉案啤酒瓶已明显超过了国家标准规定的建议使用期限2年左右,而厂家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啤酒瓶在使用时各项技术参数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性标准,所以法院认定涉案啤酒瓶系缺陷产品。依据法律规定,啤酒厂自然要对苏授宇受伤进行赔偿。
□本报记者 王香阑 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