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见鑫: 我是一家金属配件公司的职工,今年47岁。最近两年,公司经营不景气,从去年1月1日起,单位让我们这些45岁以上的职工回家待岗,每月发1300元工资。我们从毕业后就在这家单位工作,对它有感情,所以能体谅公司和领导的难处,我们二话没说就回家了。近日,公司要破产倒闭了,在支付经济补偿方面,领导说按个人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标准,可这样一来我们这些在家待岗的人就吃亏了,所以我们不同意,但公司说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请问是这样吗?
胡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法定情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是依照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因此,在支付经济补偿方面,你公司领导所说的“按个人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标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你在终止合同前每月待岗工资只有1300元,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应当按照我市月最低工资1720元为标准来进行计算。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