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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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违规烟花爆竹 工商查处罚款1万
以“形象欠佳”为由解聘员工 应担赔偿责任
临时停车太任性 造成事故赔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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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坡路上随意停车 造成事故被判赔20万 非机动车道乱停车 撞伤他人赔偿10万元 路边停车未设标志 致伤摩托车主赔15万
临时停车太任性 造成事故赔巨款

 

近日,房山区一起造成5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引起了人们对交通安全的广泛关注。实践中,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除了常见超速、超载、逆行等原因外,胡乱停车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为图方便,一些车主在临时停放车辆时往往不守规则,随意停放——临时停车非常“任性”,可一旦造成事故,招致巨额赔偿,却又往往后悔莫及。

下坡路上随意停车

致行人撞亡被判赔20万

黄女士家门前是一条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且地处陡坡。2015年1月9日傍晚,下班回家的黄女士为方便吃完饭后,前往超市购物,遂将车停在了自家门口的下坡路段上。岂料,仅过了10分钟,骑自行车经过的刘先生为了闪避黄女士的车而急往左拐,并因下陡坡速度快、雨天路滑,导致冲出道路,连人带车撞到路边围墙上后当场死亡。令黄女士始料不及的是,不仅交警部门认定其应当与刘先生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也判令其必须承担20余万元损失。

点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二)项规定:“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即黄女士虽然将车停在自家门口的路上,但因该路不足4米且属于陡坡地段,决定了其行为与之相违。而《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6条分别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黄女士确应分担损失。

非机动车道乱停车

撞伤他人支付赔偿10万

2015年2月13日上午,邱女士驾驶小车搭载闺蜜小颖前往超市购物时,为最大限度地让小颖减少行走的路程,邱女士没有将车开至规定的停车地点,即随意将车停在了非机动车道上。而小颖开启左后车门下车时,刚好撞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的祝某,造成祝某重伤、车辆损坏。邱女士没有想到,事故明明是由于小颖违规开启后门所引起,可交通管理部门却认定,小颖负主要责任,自己负次要责任。法院也照样判决自己承担40%的损失,负担10万余元。

点评:

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一)、(四)项分别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即邱女士在非机动车道停车、小颖从左侧开启车门下车且妨碍他人通行,均属非法。而《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邱女士与小颖均难辞其咎。

路边停车未设标志

致伤摩托车主赔付15万

郭先生是一名货车司机。2015年3月7日晚,郭先生将货物运抵客户家附近后,为方便客户卸车,将车停在了公路左侧,且既未放置任何警示标志,自己也径自前往客户家品茶。谁知,货物还没有卸到一半,骑摩托车经过的赵某,因为夜间未能及时发现,而发现后已经避让不及,导致撞到货车尾部,造成自己重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未保持安全车速,负次要责任;郭先生违规停车,负主要责任。法院据此判决郭先生赔偿15万余元损失。

点评:

法院判决无可厚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五)项则规定得更加具体和明确:“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郭先生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却仍将货车停在公路左边而非右边,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甚至还离车前往品茶,无疑与之相违。即尽管赵某也有过错,但并非郭先生便能就此免除责任。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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