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燃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但燃放行为带来的不仅是喜庆的气氛,还包括火灾多发和人身安全的侵害。因此,北京市规定烟花爆竹必须定点销售,产品必须合规。但是,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获得超额利润,违法销售烟花爆竹,尤其是取得了合法烟花爆竹销售许可的正规经营者,偷偷摸摸的把含药量大、声音更响的烟花爆竹推向市场,既给消费者带来了潜在的危险,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近年来,怀柔工商分局加大烟花爆竹检查力度,坚决打击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行为。
典型案例
2013年2月,怀柔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怀柔区宝山镇某烟花爆竹经销网点内销售带有升空效果的多响组合烟花闪光雷和C级(含药量≤8g)的特制双响爆竹。上述烟花爆竹不符合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爆竹含药量≤0.2g和禁止销售、燃放带升空效果的双响(含多响)产品的规定,且其外包装箱未标明北京市烟花爆竹专营公司经销。该经销网点的上述行为违反《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属于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规定的品种和规格的违法经营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款10000元。
工商提醒
购买烟花爆竹时一定要到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网点购买,要选购含药量相对较少,有正规厂名、厂址,且其外包装箱必须标明“北京市烟花爆竹专营公司经销”字样的烟花爆竹,切勿购买无生产厂家、无燃放说明、无产品合格证的产品。
法规链接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14条第二款规定: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应当采购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市规定的规格、品种,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包装标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采购、销售。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规定的品种和规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收入,收缴烟花爆竹,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销售许可证。
樊俊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