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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人资格登记证后工会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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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7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办法人资格登记证后工会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吗?

 

提问:我们公司前段时间刚成立了工会组织,也申办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证书。现在职工对工会期盼很大,我们工会想跟其他社会组织合作搞一些活动,一是扩大工会的影响,二是让职工受益。请问:如果在工会各项工作中出现问题,是不是要由我们工会自己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回答:《北京市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基层工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经核准登记、领取证书后,即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意思是说,工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登记后,便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备了与其他民事主体平等的独立法人主体地位,可以独立行使法人权利、实施民事行为、开展工作,但同时也要履行法人义务、独立承担法人责任。

工会在工作中可能会遇到民事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工会组织的有关案件时,应当认定依照工会法建立的工会组织的社团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工会以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比如若您单位工会无故不上缴工会经费,按照上述《解释》和《工会法》第43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上级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到时成为被告的可是你们工会而非您所在的企业。

所以,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登记证书后,既表明工会组织已获得相应的权利,也意味着要同时独立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义务和责任,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建议你们在与其他社会组织搞活动时一定要谨慎,防止上当受骗。

□本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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