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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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炒人太任性 赔偿女工近两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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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把制度上墙等于公示 刻意模糊严重违纪标准
老板炒人太任性 赔偿女工近两万

 

“我们农民工也有尊严。单位可以不要我,但不能乱扣违纪、偷窃等帽子。”6月23日,河南来京务工农民张桂香告诉记者,她被老板开除后经过打官司,拿到了1.6万元经济赔偿。

一开始李老板还说一分钱不赔,可他拿不出规章制度已经公示的证据,又没有什么是严重违纪的具体标准,所以,在面临输官司赔偿2万多元的时候,反过来找员工说好话协商,最终省下了几千元钱。

捡些老人扔的破烂 竟被老板开除

今年49岁的张桂香于2009年来到李老板开办的老年综合服务中心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她的工作岗位是护理员,月薪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另加不固定的补贴、福利。

虽然挣钱不多,但她很知足。“一月2000多元钱,还能月月兑现,比在家种地强多了。”张桂香说:“我平时的工作就是照顾老人饮食起居、叠叠被褥、打扫打扫房间。活儿不少,但不累人!”

可是,在2014年12月3日,老板却以她没有打扫干净老人的房间,在自己的宿舍堆放杂物为由,将她开除。

“不让我干,可以!但不能污辱我,说我违纪、偷老人的东西,这是决不能答应的!”张桂香说:“这些东西都是老人们扔的破烂,经过他们的同意才拿到我的宿舍的,怎么能算‘偷’呢?我们农村人就怕沾上‘偷’字的边儿。出了这种事,老板不把理说清楚不行!”

而她找老板,始终说不清理。后来,经多方打听,她找到了北京致诚公益的霍薇律师,并向律师述说了事情的原委。

单位觉得开人有理

员工索赔万元

张桂香说,作为一个农村妇女,能进城找份工作不容易,所以,她很珍惜李老板给她的工作机会。平时,她帮老人干活儿,与老人聊天。因相处得好,刘大妈、吴阿姨、张大爷等人就把自己不用的衣服、鞋子等送给她。

“我们这些衣服鞋袜都是洗净、熨平后给她的。”吴阿姨说:“虽然东西不坏,但我们也不敢轻易送人,怕人家嫌脏或有其他想法。跟小张熟了,知道她有孙子孙女、家境也不宽裕,就时不时给她一两件不值钱的破东烂西。谁知,最后竟出了这种事?”

李老板是在听取单位内部检查汇报时知道了这件事,听工作人员说张桂香的宿舍堆放杂物,影响单位形象,老板立马决定不让她干了。事后,张桂香的儿子找到老板吵了一架,也没有解决问题。

“单位压根儿不认错,并说他们是照章办事,不服可以告去。”无奈,张桂香只得硬着头皮申请仲裁,提出两项请求:一是要求单位支付2012年7月25日至2014年12月3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1400元。二是退还其任职期间被无理由扣除的工资1350元。

弄清准确入职时间

双方公堂激辩

霍律师询问张桂香儿子,他的母亲是什么时候入职的?他说不清楚,因此就按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主张了这段时间的经济赔偿。

霍律师认为张桂香可能是先入职后签的合同,于是,就赶到她的临时住处面谈。谈话中,张桂香拿出当年的暂住证,登记日期是2009年3月28日。“就是这一天,我找到了工作,到这个单位上班的。”张桂香说。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的离职经济赔偿金以工作年限作为标准,工作年限越长经济赔偿金的数额越高。显然,张桂香主张的数额比应得的数额少了很多,这对于她来说是笔不小的损失,因此,律师决定变更仲裁请求,增加赔偿数额。

由于是在举证期满后变更仲裁请求,单位的代理人不同意,认为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现在已超过了该期限,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霍律师认为,虽然超过了举证期限,但是劳动关系起止时间的变更并不影响请求赔偿项目——经济赔偿金的性质,因此,不应当算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应当审理。

经过一番辩论,仲裁员认可援助律师的意见,继续开庭审理。

制度上墙不算公示

单位输理赔钱

庭审中,李老板认为单位规章制度已贴在养老中心的墙上,只要路过就能看到,张桂香作为老员工,知道该制度的存在,不需再通过其他方式告知。霍律师认为:虽然单位提供了规章制度的照片,但不能证明贴在了哪里;其次,单位的告知义务应当以书面形式,而不应该是张贴的形式。

单位认为只要员工违反制度规定,就可以随时开除,况且张桂香存在迟到早退、顶撞领导、堆放杂物、上班期间与网友聊天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经多次警告不予改正,为警示他人须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霍律师认为,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该规章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二是已向劳动者公示,三是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制度如未经公示,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依据。

同时,对劳动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应当有明确的规定,不是只要违反制度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重违反才可以。

本案中,单位以为提交了自己书写的张桂香违纪行为总结,就证明了其违纪的事实,完成了举证责任。但在张桂香不认可上述主张的情况下,该份证据证明效力存在瑕疵,不应当采信。

进入庭审调解环节后,单位一看势头不对,立即打消了一分钱不赔的打算,同意向张桂香支付6000元经济补偿。张桂香不接受,数额又提高到1万元。律师认为若裁决下来,张桂香可以获赔2万多元,仲裁员协调一次,单位提高到1.5万元。因张桂香继续坚持,单位只好再加1000元了事。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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