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梅:我大学毕业后,被一家计算机软硬件研发企业聘为软件开发工程师,去年10月,公司因经营困难注销了营业执照。我在职时,与6个同事组成的项目组一直为某集团开发一套管理程序。公司倒闭时,该集团与我们6个人签订外包协议,约定将该程序的后续研发工作外包给我们,开发期限为11个月,我们每人月薪1万元,提前完成依然给11个月的薪水,超期未完成不再支付工资,而且我们要向集团支付违约金。协议还规定集团不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不给缴纳社保费,我们每天要到集团去上班。近日我发现自己怀孕两个多月了,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可以享受产假待遇吗?公司倒闭后,我的社保费一直处于停缴状态,我休产假由谁来支付工资?
杨雪峰: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您与该集团之间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调整范围,不能享受法律规定的产假。
您所说的产假工资即为生育津贴,《社会保险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您现在没有用人单位给予缴纳生育保险,所以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4条规定,符合享受晚育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生表一》中选择享受晚育奖励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奖励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生表一》一式两份,并携带《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医学诊断证明书、《结婚证》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办理申领晚育奖励津贴的手续。如果您丈夫已参加生育保险,并且符合上述情况,可以由男方申领晚育奖励津贴。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