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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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从事期刊销售 工商查处罚款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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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6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违法从事期刊销售 工商查处罚款5万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版物市场日趋活跃,销售的模式也逐渐偏向互联网销售,但是,在出版物经营活动中各种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销售者合法权益。近年来,怀柔工商分局加大出版物市场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出版物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典型案例:

2013年3月,怀柔工商分局接12315申诉登记单,申诉人称在某公司网站订购了《电子与封装》杂志,下单后公司至今未送货,要求工商部门维护消费者权益。分局执法人员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在处理中发现,当事人在互联网上从事期刊销售的经营活动,但未能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经调查,该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出版物的销售活动。执法人员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696.01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工商提醒: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关许可审批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应取得而未取得许可审批的情况下销售期刊的行为,属于无证经营违法行为。企业经营应遵守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原则,从事违法经营一旦被查处,往往得不偿失,并且会给企业信用造成不良影响。

法规链接: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出版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第61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江小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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