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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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工及时接受调解 获得赔偿 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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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后诉老板继续履约 却发现单位濒临倒闭
怀孕女工及时接受调解 获得赔偿 1.5万

 

从法律上讲,他能通过打官司获得比1.5万元更高的经济赔偿。但是由于她面对的是濒临倒闭的个体户,极有可能赢的只是一张“法律白条”。于是,她接受了能及时拿到赔偿金的仲裁调解。

对打工者来说只要能发工资就行,在资产过亿的单位与投资数万元的单位工作没什么区别,可是,当遇到维权难题时就不一样了。

6月9日,在许先生经营的个体户打工的丛玲告诉记者,她工作1年零8个月时怀了孕,老板看她干活不再像以前那样利索了,就让她离职走人。

被停止工作后,丛玲想方设法维权。从法律上讲,她能通过打官司获得比1.5万元高得多的经济补偿,但是,由于顾忌到该企业太小。所以,她只得选择见好就收,以免赢了官司拿不到赔偿。

入职无字号个体户

女工怀孕被炒鱿鱼

自小喜欢体育且擅长营销的丛玲,近些年代理过多家化妆品、服装的推销业务。2012年1月,刚过31岁的她又想换个新行当试试。一天,在智联招聘网上,她看到许先生开的个体户发布的招聘信息,于是前往应聘。

经面谈,老板许先生认为丛玲正是店里需要的人选,于是让她办了入职手续,并在当年2月7日与丛玲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2月7日至2014年2月6日。

合同约定丛玲的工作岗位为销售,工作地点为朝阳区威格德纳体育大世界,基本工资为每月5000元,另加500元的补助。

2013年3月,丛玲在上一年度的销售业绩上被老板加薪,月基本工资涨到每月6500元。除此之外,每月还为她发放绩效奖金,发放方式为银行转账。

工作干得顺风顺水,爱情也不期而至。婚后的丛玲把工作干得更加有声有色,正在这时,即2013年10月,她怀孕了。

这本来是喜事,但许先生看丛玲越来越不顺眼。首先是业绩下滑,再者是走路和办事效率也比以前迟缓。“我们是干个体的,有个人就得当一个人用。”基于此,许先生于2014年2月12日以丛玲怀孕为由将其辞退。

协商解决问题没戏

老板称没钱给职工

“老板不愿养一个闲人,我也得靠工资生活呀!”丛玲说,“我怀孕了也不是一个废人,我还可以工作。”既然老板无情,她也顾不了那么多了,先是找老板协商要求继续上班,屡遭拒绝后她想到了依法维权。

为尽快拿到应得的奖金和其他劳动报酬,为了补贴家用,丛玲经朋友介绍来到北京致诚公益,寻求法律援助。

刘会丽律师详细询问了丛玲在许先生处工作的情况,并跟她讲了相关法律规定。在指导她如何调取证人证言等证据的同时,也告知她诉讼的成本与风险。

最初,丛玲只想讨回属于自己的工资奖金,刘律师建议她与老板协商沟通尽量达成和解,走一条快捷的低成本维权之路。

按照律师建议,丛玲与老板通过电话、见面沟通多次,不但没什么效果,更有甚者,丛玲还收到了来自个体户相关负责人的辱骂短信。

在丛玲协商无效后,为了避免诉讼风险,刘律师直接与许先生联系,并告知辞退一个怀孕女工的违法性,希望双方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而许先生直接告诉律师:“我是个体户,没有多余的钱给职工!”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商铺无字号立案难

眼见和解无望,刘律师代丛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提出的三项请求分别是:请求裁决个体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2014年2月至7月共计6个月的工资损失;支付2013年的年终奖6500元。

在仲裁委立案时,由于个体户没有字号,仲裁委工作人员表示从来没有遇到过,不予立案。

刘律师拿出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以说服仲裁委立案。同时,刘律师说,许先生作为个体户负责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起字号的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也规定:在诉讼中,个体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律师与仲裁委前后沟通将近一个月,仲裁委终于同意立案。个体户与业主许先生列为共同被申请人。

在等待开庭中生育

调解结案获赔1.5万

艰难立案后,许先生不配合案件审理工作,致使开庭日期一拖再拖。在这个过程中,丛玲已经生育并且度过了98天的产假。

为此,刘律师又为她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其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哺乳期结束。其二是除支付2014年2月至6月30日的工资及2013年年终奖外,支付2014年7月1日至10月8日的产假工资。其三是支付入职以来周六日的加班工资。其四是按照6500元/月的标准支付申请人2014年10月8日至仲裁期间的工资损失。

要求越提越多,金额越来越大,庭审两次之后许先生感觉形势不妙。为挽回颓势,许先生也申请了仲裁,要求丛玲赔偿其因为未经许可请假、变更密码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并要求她返还单位每月支付给其个人的社会保险费。恰在此时,丛玲从其原同事处得到了个体户即将终止营业的消息。尽管胜诉裁决在即,但从切实维护丛玲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刘律师建议她慎重考虑,与单位和解。

由于感受到了法律的压力,许先生的态度也发生很大转变。在仲裁委征求双方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时都表示同意,最终,许先生同意向丛玲支付1.5万元现金,丛玲放弃其他申请请求。个体户也办理了要求丛玲损害赔偿案件的撤诉手续。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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