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个月前,江某将遭遇车祸的儿子送至唐某所在的医院治疗后,唐某作为主治医师,经采取紧急措施,鉴于江某儿子伤情严重,且本院医疗条件有限,曾一再解释并要求江某立即转至大医院抢救。但江某觉得去大医院花钱多,且主观臆断地认为伤情没有那么严重而拒绝。
翌日,江某儿子身亡。为发泄不满,江某以系唐某故意刁难、延误治疗所致为由,组织20余人在医院内通过设灵堂、摆放花圈、堵塞大门不让患者和医务人员出入等方式闹事,导致患者无法就医,医务人员无法工作的严重后果。江某等还当众轮番对唐某进行殴打,造成唐某轻伤。
请问:江某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说法
江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
相关规定指出,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等,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即对于医闹行为,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定罪处罚。
本案中:一方面,江某等无事生非,非法聚众故意殴打作为医务人员的唐某,并造成轻伤,明显涉嫌故意伤害;另一方面,江某等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纠集20多人在医院私设灵堂等导致的患者无法就医,已超出了治安处罚的范畴,构成寻衅滋事罪。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