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楠楠:我今年34岁,4年多前被一家股份制的咨询管理公司聘用,入职时单位跟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我缴纳了社会保险。2014年6月,公司领导找我谈话,说一股东另外成立的一家培训公司缺人,让我暂时过去帮忙,我便答应了。此后,我每月工资和奖金由培训公司支付,社保还由原单位缴纳。今年3月,培训公司让我回原单位上班,可我回来后,现任领导表示目前没有空岗,让我先回家休息一段时间等通知再去上班,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我发薪水,并已支付了2015年3月和4月的工资。但从5月起,公司未再支付工资,表示我长期不上班按自动离职处理,而且领导不承认曾说过让我回家休息等内容的话,我当时没录音所以现在没证据,手里也没有任何文字方面的证据证明是单位让我暂时回家待岗的,请问我该怎么办?补充一下,我的劳动合同是2015年12月31日到期。
杨雪峰:您好,建议您尽快到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是京卡·互助服务卡持卡职工,可以向我中心申请免费法律代书。如果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可以向我中心申请免费法律援助。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