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手时碍于情面钱财不分你我
■分手时互争利益不惜对簿公堂
近日,新华网刊载《孤寡老人再婚的5大好处》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与此同时,再婚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保障问题也成了人们关注的话题之一。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社会认同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离异或丧偶的老年人选择通过再婚重新组建家庭,与此同时,老年人再婚后的离婚率也居高不下,老年人再婚后的财产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是什么原因导致再婚老年人财产权益保障难?对此又可以采取哪些对策?笔者结合以下几个案例来进行说明。
案例一
婚前财产无约定
产生纠纷难维权
李浩与王红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3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之时均已60多岁。婚后初期双方关系较为稳定,2009年李浩第一次起诉王红要求离婚,后撤诉。2010年李浩再将王红诉至法院,以双方性格不和,王红对其采取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王红不同意离婚,表示李浩之所以要求离婚是因为李浩与前妻的女儿担心李浩百年之后财产王红也有份继承,所以撺掇李浩离婚。
庭审过程中查明,双方无共同住房及债权债务,王红手中持有李浩于2009年10月给予的存款10万元,李浩称此笔款项是王红胁迫其给的,此款中包括了李浩母亲所留以及其婚前个人存款,故要求法院予以分割,王红则称此款是双方结婚时李浩口头承诺留给她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李浩的离婚要求予以准许,但对于王红手中掌握的存款,经调查发现王红账户内在婚前婚后均有资金流水,难以认定现有10万元为李浩婚前给付,同时李浩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此系其婚前个人财产,故最终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分。
法官提示
婚前财产最好约定
莫因“面子”丢权益
老年人再婚时往往已经积累了一定数量可供支配的财产,在形式上,可能包括房产、车辆、存款、债权等财产类型;在性质上,可能包括个人财产、与前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的还包括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由于多数老年人的传统观念牢固,法律意识不强,认为“约定”等于“碍面子”“伤感情”,不愿在再婚前专门对财产问题作出书面约定,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更是寥寥无几。实践中涉及再婚老年人的离婚诉讼中,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多成为争议的焦点,如果一方无法就婚前自有财产充分举证,可能无法有效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建议老年人在再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或及时进行婚内财产约定,以免纠纷发生损害自身利益。
案例二
婚内轻率答应赠房
离婚反悔为时已晚
杨光与夏梦经单位同事介绍相识,并于1998年4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老人,杨光与前妻育有二子,夏梦与前夫育有一子。2011年10月22日双方签订了《关于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协议》,内容为:“1999秋,杨光与夏梦共同出资2.5万元,用于购买杨的原承租房,约2000年,二人共同将此房屋过户给杨光的大儿子杨军和二儿子杨帆。2000年在单位分房时,夏梦上交婚前财产,二人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风林绿洲经济适用房。鉴于杨光的原住房和住房面积差额补贴已经全部给予两个儿子,其自愿放弃属于本人的部分房屋所有权,并自愿主动将房屋的所有权全部赠予夏梦。”
2012年夏梦向杨光提出离婚,因杨光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夏梦诉求。离婚案件生效后,杨光提出诉讼,要求确认风林绿洲的经适房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并表示协议是其先签字后,夏梦一个多月后才签字,该协议只是其自己的一个意向书,不是明确的意思表示,没有生效,且其只有这一处住房,不可能将房屋赠与夏梦。法院经审理认为经适房确系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杨光所签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已将其所有的经适房份额赠与夏梦,故该房屋属于夏梦个人财产。
法官提示
赠与财产务必谨慎
莫因冲动轻率处分
老年人再婚后常常会基于维系夫妻关系、证明对配偶的感情等因素进行财产处分,如将房产过户至配偶名下,或在婚内财产进行约定的时候将夫妻共同财产确认为配偶一人所有。很多老年人在处分个人财产时缺乏谨慎的考虑和理性的判断,尤其在配偶以物质需求为结婚动机的情况下,再婚老年人更易作出轻率的财产处分行为。如其日后因双方感情破裂等原因欲追回相关财产,将会面临一定的障碍。建议老年人处理自己的财产时一定要谨慎。
案例三
婚内拆迁后购置新房
离婚欲分拆迁款败诉
张伟与李娟系再婚老年夫妻,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1999年5月,双方婚前,张伟即在来广营乡拥有一处院落。1999年6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张伟婚前房屋内。2008年,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进行拆迁,张伟之子张健代表张伟及李娟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取得拆迁款100余万元。同时,二人因拆迁取得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2008年7月,张伟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北苑家园一处房屋,房款由张健出资,登记的所有权人系张伟。
2011年,张健将张伟、李娟诉至北京市昌平区法院,要求确认北苑家园房屋归其与张伟、李娟共同共有。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张健诉讼请求。同年,张伟起诉,要求与李娟离婚,李娟认为双方感情不和的原因是张伟的儿子一直在干预,张伟婚前房屋拆迁考虑到其份额,故拆迁款其也应当有份,要求分割拆迁款,张伟表示拆迁款已在购房及装修时使用完毕,且属于张伟个人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未提交拆迁协议等材料,拆迁款现所剩余额情况难以核实,故对于李娟要求分割拆迁款之要求难以支持。
法官提示
拆迁款分配易生纠纷
双方应尽量协商处理
老年人再婚时一般都与前配偶育有子女,且多已成年,再婚后新组建的家庭成员较多、关系复杂、利益交错,甚至形成“派别”,各怀私心。在家庭成员之间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再婚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可能受到侵害。如涉及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的再婚老年人家庭,家庭成员之间可能因安置房和拆迁款的分配发生争议,一方为保障自己的子女获得更大的利益,可能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或隐匿拆迁补偿款,使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
□裴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