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永进:去年10月,我被一家热加工企业招聘为员工。当时公司跟我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我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一至周六工作,超出这一工作时间的劳动为加班。职工如果在周六请假与平常缺勤一样,将被扣发每月500元的全勤奖,但周六上班与平常一样计算工资,并没有200%的加班费。请问:公司这样规定合法吗?
杨雪峰:你好,具体要看您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时制度是如何约定的。如果约定的是标准工时制度,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约定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约定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度,不适用加班工资的规定。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