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139名员工 因拒签离职协议丢饭碗
买一赠一虚假宣传 工商查处罚款1万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2015年4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买一赠一虚假宣传 工商查处罚款1万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加快,各行业竞争日趋激烈。部分企业为了在竞争中获利,采用虚假宣传手段打击竞争对手,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利益,成为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危害。那么如何界定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行为将面临何种处罚,怀柔工商分局结合案例为您解答。

典型案例

某餐饮公司在店外设置电子显示屏,以滚动字幕的方式宣传“肥牛买一赠一”。经调查核实,该餐饮公司的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当客户选择消费四种单盘价格在30元以下的肥牛时,不享受此项赠送,而该公司并未在电子显示屏中说明。该餐饮公司的行为已经实际构成了“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字幕”进行虚假宣传,怀柔工商分局依法对其进行查处,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0元罚款。

工商提醒

虚假宣传实际是指: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消费时应当仔细辨别企业对其产品的描述是否使用了夸大失真或者引人误解的用语,例如本案中出现的“买一赠一”宣传口号,避免上当受骗。如果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发现企业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法规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小培

 
3上一篇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