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汇山:去年3月,我在网上看到一家文化传播公司正在招人就前去应聘,经笔试面试后被聘用。当时公司承诺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未签,也没给我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2月,我以此为由离职,然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单位现在却倒打一耙,说是因为我想获得二倍赔偿而故意拖着不签劳动合同,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杨雪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以,公司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