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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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让救护车拘10天 彰显“生命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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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3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拒让救护车拘10天 彰显“生命至上”

 

酝酿近8年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送审稿)》11日起在市法制办网站征求意见。草案提出,拒不避让或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将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规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拘10日。(3月12日《新京报》)

这一规定彰显“生命至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120救护车是生命的保护神,每时每刻都在我们身边守护着,遇见突发事件,就是120救护车。可是由于人们的“避让”意识缺失,拒让救护车现象时下随时可见,因此耽误生命的抢救时间酿成悲剧的事件多次发生。在尊重生命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的今天,救护车优先的原则理应得到尊重和法律的保障。

“生命至上”的原则是以人为本的旗帜,何况抢救生命应该成为畅通无阻的“通行证”。保持对生命足够的敬畏,生命才不会被漠视,我们才能活得更有尊严。□汪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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