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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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拒开发票 工商调解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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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3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加油拒开发票 工商调解维权

 

发票是企业纳税的凭据,也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凭据。如今,很多商店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开发票,比如“发票刚刚用完”、“发票正在办理”等。近日,延庆工商分局就解决一起关于加油站拒开发票的投诉,最终加油站为消费者李先生开具了5114元发票。

典型案例:

前不久,消费者李先生在延庆某加油站给自己的爱车加汽油,累计起来共消费了5114元。李先生认为自己加油是用于家庭轿车使用,持有消费收据为证,要求开具个人发票。但是加油站却以李先生加油比一般家庭多,不是家庭使用为由,拒绝李先生开具发票的要求。

无奈之下,消费者李先生来到延庆工商分局延庆工商所进行投诉,延庆工商所干部在了解到情况后,立刻约好李先生到加油站进行调解。消费者李先生坚称自己加油是用于个人家庭轿车使用,经过工商干部的调解,最终经营者为消费者开具了正规发票,消费者李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工商提醒:

延庆工商分局在此提示广大消费者,在您外出接受服务时,有权向商店索取发票。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发票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新《消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马延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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