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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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状告公司讨说法 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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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用人单位签合同遭拒
派遣工状告公司讨说法 赢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解决争议的依据自然是劳动法律法规。但是,刘长寿与其用工单位北京市盐业公司配送中心和派遣单位北京崇正劳务服务中心发生争议后,对方一会儿拿《劳动合同法》说事,一会儿又脱离这部法律说理,弄得他一头雾水。

■在同一单位工作17年,无故变身派遣工

■员工依法要求签订固定期合同,两东家均拒绝

3月2日,刘长寿告诉记者,他在原单位不动窝工作17年,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当他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崇正劳务说《劳动合同法》第58条明文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所以不能签。

“当我提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0万元,而它只有10万元注册资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派遣资格时,崇正劳务又一口否定。”刘长寿说,“还好,法院最终否定了崇正劳务的说法,让我拿到赔偿。”

不动窝工作17年

身份悄悄变派遣

“你是什么时候到配送中心工作的?”

“1995年11月。”刘长寿说:“当时,配送中心的名字还是北京市华德碘盐配送中心。”

“你是北京人吗?在中心干什么工作?”记者问。

“我是河北省赤城县人,今年49岁了。”刘长寿说:“那时还年轻,身子也有劲儿,就在那儿当搬运工,也开叉车。”

“你这么早就来北京了,在单位算什么身份?是合同工、临时工,还是其他?有在配送中心工作的相关证明吗?”记者问。

“我也说不清算什么工人身份,反正干活给钱就行。”刘长寿说:“这些年就这么熬过来了。”

“能准确说明我在配送中心工作并且是合同工人的,只有这一份合同。”刘长寿递给记者的合同是:2007年12月1日与崇正劳务签订的,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记载其在单位担任食盐配送中心操作工。该合同后附两份劳动合同续订书,签订时间分别是2009年1月1日、2010年1月1日,续订合同最后的终止期限是2011年12月31日。

“这就是说,此前自己是什么身份不知道?”记者问。

“是。”刘长寿说:“不过,从2002年1月开始我就有了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到2012年3月离职时没有间断过。”

“谁给你缴的保险?配送中心吗?”记者问。

“不是,是两个单位。2002年1月至2005年12月,是北京珏士恒业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缴纳。2006年1月至2012年3月由崇正劳务缴纳。”刘长寿说。

“这就是说,从2002年开始你就是劳务派遣工了?”记者问。

“我不知道这是咋回事,也不知道具体从什么时间变成劳务派遣工了。”刘长寿说:“如果从这时算起,那我从1995年开始的7年工龄、身份算什么呢?”

合同签订两三次

想长干却遭人撵

“这个是工作证,那个也是。还有两个就业证,是2000年的,你怎么还保存着这些证件,专门为打官司用的?”记者问。

“不是为这个,是无意间保存下来的。”刘长寿说:“我平时注意收藏一些东西,这些都是与自己有关的材料,把它留下来有纪念意义。没想到这几年摊上官司,竟然用上了。”

“你把这些提交给了法庭?”记者问。

“是,它起码可以证明我的入职时间、单位,说话空口无凭不行。”刘长寿说,“你看,工作证上显示有华德配送中心、职务是倒盐工、加盖有盐业公司钢印,背面还有盐业公司字样。签发机关是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这个证件后有就业变更记录,内容为:就业单位盐业公司,合同期限为2001年3月31日至2002年3月30日。”刘长寿说,2003年就业证上仅有他的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及一枚“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2003”样式的标签贴,其他项未填写。暂住证上分别载有其来本市时间、在华德中心服务及有效期等信息。

“2007年12月1日,为了应付即将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崇正劳务开始出面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即日生效,有效期一年。”刘长寿说,“此后,又续订两次,期限到了2011年12月31日。”

“这个时候,你才想起要签一个长期合同?”记者问。

“是,年龄越来越大了,在这儿也干习惯了,所以,就想稳定下来。”刘长寿说,“我看过法律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合同,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就能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你拒绝了用工和用人单位与你签合同,但不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记者问。

“是的。就这样,我都丧失一次机会了。”刘长寿说。

“可是,单位以你不签合同为由,解除了你的劳动关系。”记者问。

“那样有附期限的合同,我不能签了。”刘长寿说,2012年3月20日,配送中心通知,已将他退回该劳务公司,并已取得该公司同意。同日,崇正劳务也通知他:由于你拒绝与我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即行终止。

无理强辩终枉然

单位最终付赔偿

“事情到了这一步,你也是被逼打官司的。”记者问。

“是啊,没办法呀!可是,我连法院的门都没进过,也不知道怎么打呀?”刘长寿说,“后来,在北京致诚公益律师王丹的免费援助下,申请了仲裁。不服裁决,又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又上诉。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后发回重审,去年12月底终于有了目前的最终结论。”

“你都提了哪些诉求?”记者问。

“总共5项。”刘长寿说:“第一项是确认崇正劳务与我签订的派遣合同无效,我应与配送中心存在劳动关系。第二是崇正劳务支付我2012年1至3月未签劳动合同工资差额4724.35元。第三是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9.4724万元。第四和第五是配送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承担诉讼费。”

“对方是怎样辩护的?”记者问。

“我提出崇正劳务没有派遣资格,它辩称自己是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其组织形式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每年都通过了工商年检,所以,与我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刘长寿说:“崇正劳务还以其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而我故意拖延不签才导致2012年前3月无合同的情况,故不同意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并不承认其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再审认为,崇正劳务在2006年至2012年期间均通过了工商年检,具备从事劳务派遣经营的主体资格。刘长寿以其不具备劳务派遣主体资格为由,要求确认其与崇正劳务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基于刘长寿所提交的就业证,其2000年4月1日所在就业单位为华德配送中心,由此可以认定自此时起与配送中心建立劳动关系。配送中心虽否认在2006年1月1日前与刘长寿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供相关反证,不予采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刘长寿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崇正劳务认为其作为劳务派遣企业不适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答辩意见,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其因刘长寿不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不当,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由于刘长寿未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对此不予处理。而对其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数额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因配送中心未提供证据证明在2006年1月1日刘长寿与崇正劳务建立新劳动关系时其已支付过经济补偿,依上述规定,崇正劳务应向刘长寿支付6.6864万元经济赔偿。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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