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性格开朗、喜欢交往,李先生性格内向且长期在外地上班。因此,李先生总怀疑妻子红杏出墙。三个月前,李先生网购了一款名叫“猜疑终结者”的产品,通过给对方提供孙女士的名字、工作单位、联系方式(QQ、微信、手机号码)、兴趣爱好等信息,由对方设法添加孙女士为好友、进行聊天、短信交往,从而测试其对丈夫是否忠诚。
测试结果表明,孙女士有出轨可能,李先生更加觉得妻子对其不忠,遂多次对其拳打脚踢,导致其住院治疗,不仅让孙女士遭受肉体痛苦,还让其遭受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最终二人感情破裂。孙女士咨询:其能否要求离婚并向丈夫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说法:
孙女士有权要求离婚,且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29条第三款规定,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其第46条指出,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则进一步明确,前述“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只要由于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另一方便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得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所谓家庭暴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即《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3条、第45条、第46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本案中,李先生无端怀疑孙女士出轨,借用“猜疑终结者”产品,出卖孙女士的个人隐私,对其进行毫无科学依据的“忠诚测试”,并以此结果为依据,多次对孙女士拳打脚踢,客观上已经导致孙女士的肉体、精神均受到严重伤害,使得夫妻感情随之破裂,明显当属其列。故即使李先生不愿离婚、拒绝作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也会依照上述规定,支持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