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长假期间,仍有不少企业员工坚守在工作岗位上,特别是服务行业的员工。上班伊始,加班费自然成为上班族热议的话题,不少劳动者对“加班费”的概念还比较模糊,对如何计算加班费,如何维权也存在诸多误区。
加班后发红包
加班费仍然不能少给
小玲是某企业客服,由于是服务窗口,所以春节无法统一休息,只能轮流上班,交替休息。小玲被安排在初一至初三加班。加班期间,由于客服人员较少,小玲忙上忙下,非常辛苦。然而,单位只在长假后给每名参加值班的员工发了一个100元的红包,并明明白白地表示,春节上班除了正常工资外再没任何其他费用,发放的红包就是过年期间的加班费。小玲很奇怪:单位用红包充抵加班费是否合法? 点评:
春节红包和加班费完全是两码事。春节发的红包是用人单位自愿对员工一年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是一种福利,给多给少全凭自愿,并无硬性标准;而加班费则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其由法律直接规定,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对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三倍工资;对休息日加班的,应支付两倍工资。本案中,小玲被安排在初一至初三加班属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单位必须支付三倍工资,不能用红包充抵。
法定假后调休
补休不能代替加班费
小丽是一家品牌超市收银员,她在春节期间只在除夕休息了一天,其余时间都在上班。春节加班虽然让自己错过了举家团圆的机会,但却能获得更高的报酬,这一点让小丽略感欣慰。但令小丽意外的是,今年长假后超市并没有像往常一样发放加班工资。超市人事部门经理表示,因受电商的冲击,超市业绩惨淡,无力支付加班工资,安排春节期间加班的员工补休。小丽很气愤,但又觉得超市的这种做法好像也没什么不公平的。
点评:
用人单位能否以“补休”代替加班费要区分是在法定节假日加班还是休息日加班。由于法定节假日是亲朋欢聚、举家团圆的好日子,自然显得重要和珍贵。因此,劳动法仅规定了在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调休,而在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是不能以调休来代替加班费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规定,2015年春节7天假由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两部分组成,其中初一至初三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加班费,不能调休。大年三十、初四至初六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调休,而不支付加班费。
仅是值班未加班
员工无权要加班费
小张是某电脑公司技术部职员。因春节长假的安保需要,公司安排他大年初一值班一天。春假后上班的第一天,小张到公司财务部申请加班费,却被告知值班不同于加班,只能领取值班津贴。小张认为自己放弃了和家人团聚的机会,大年初一到公司值班,单位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向其支付不低于三倍的工资。但公司却认为,值班只是因为安保、消防等需要,且也是可以休息的,故不同意支付三倍工资。
点评:
“加班”属于延长劳动时间,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值班”是企业在管理实践中形成的概念。加班是指法定工作时间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者与单位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工作。而值班则是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两者的区别主要看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本职工作内、是否属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本案中,小张因单位安保需要被安排值班,不属于加班,故无权主张加班工资。
自愿到单位上班
未经批准没加班费
在某超市上班的小美,因为没有买到回老家的车票,无法回家过年,遂在春节期间主动到单位加班。可是令小美颇为纠结的是,长假后超市向每一位加班的员工发放了加班工资,却唯独没给自己发放。小美为此找到超市经理,可超市经理却告诉她,因为考虑到小美系外地员工,春节要回老家过年,所以就没安排她加班,也就没有加班费了。小美感到非常疑惑:难道自己是白加班了吗?
说法: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既没有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没有用人单位的批准,而仅仅是员工自愿到单位上班的,那么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中,小美明显属于后者,因此其主张加班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陶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