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小伙子章全智在北京康日春商贸公司工作3年,单位没跟他签订劳动合同,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仲裁,他提出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等要求都被驳回。记者近日了解到,在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法律援助下,章全智终于得到了单位一次性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万元。
■未签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赔偿被驳
■没缴社会保险 补偿损失未获支持
入职3年 无端丢了工作
2011年4月27日,25岁的章全智被北京康日春商贸公司聘用,担任人力资源部主管,月薪为4000元,现金发放工资。“任职期间,公司未与我订立劳动合同,也没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我曾就此事跟老板谈过几次,可他说公司是私营企业,没有几个员工,反正大家都没有劳动合同和社保,等以后企业发展壮大了再补签补缴。可没想到,2014年4月26日,公司没打招呼就单方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章全智介绍。
说起为何被辞退,章全智一脸茫然:“工作上我一直是早来晚走、兢兢业业的,没出过任何差错和纰漏。离开单位后,才听说老板想安排他的一个亲戚来坐我这个位置,所以就把我给炒了。”
无端丢了工作,章全智心里很不平衡,便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在2011年4月27日至2014年4月26日期间与北京康日春商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请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金。
申请仲裁 索赔请求被驳回
对于章全智的请求事项,北京康日春商贸公司表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支付任何补偿与赔偿。
仲裁庭审时,章全智为了证明自己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提交了工作证明、照片和胸卡。证明上的内容为:“兹证明章全智为我公司员工,身份证号为××××。在我公司工作3年,任职人力资源部主管,月收入4000元,年收入48000元。”落款处有北京康日春商贸公司的公章。章全智提供的照片,是一张他本人正在工位上的工作照,照片中的墙上有北京康日春商贸公司的标志;他提交的胸卡,上面有章全智的姓名、职位及公司名称。
公司代理人对章全智提供的工作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申请对该证据上的公章进行司法鉴定;对照片和胸卡的真实性,他们也都不予认可,称这两份证据均可单方制作,并主张这三份证据都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劳动者要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就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章全智提供的工作证明上盖有北京康日春商贸公司的公章,尽管公司不认可此工作证明的真实性,但未申请对该公司印章进行司法鉴定,所以仲裁委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而工作证明上的内容,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北京康日春商贸公司应当对章全智的入职时间、岗位、月薪标准、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离职时间及原因等承担举证责任,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一再否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却始终未提供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后,仲裁委采信了章全智关于其入职时间、岗位、月薪标准、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离职时间及原因的自述,最后裁决章全智在2011年4月27日至2014年4月26日期间与北京康日春商贸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却驳回了章全智的两项索赔请求。
工会律师说法:
不能证明农村户口 社保补偿未获支持
章全智对裁决结果十分不满:“已确认我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了,而且也查明了单位确实没给我缴纳过社保费,这对我计算工龄造成了损失,我要求单位支付未缴社保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赔偿的请求都是合理合法、依法有据的,仲裁委为何却不支持呢?”
对于章全智未缴纳社保补偿金的请求被驳回,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褚军花解释,《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在该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无法办理补缴手续,仲裁委、法院可以判令用人单位以金钱方式向农民工赔偿未缴养老保险的损失。但在《社会保险法》施行后,已允许农民工补缴养老保险,所以农村户口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付2011年6月30日后养老保险赔偿的诉讼请求,原则上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裁判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章全智的社会保险损失分为两段:一是在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前的。如果章全智能够证明自己确为农村户口,那么这段时间他的养老保险损失可要求单位以金钱方式支付赔偿。但问题是章全智在仲裁庭审时说自己是农村户口,却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所以他在2011年7月1日前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的请求,因没有依据而未获仲裁委支持。
二是章全智在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的账,社会保险损失。虽然公司在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4月26日期间没给他缴纳社会保险,但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47条的要求,仲裁委不再判决单位赔偿未缴纳社保的损失,所以,他的这部分请求依法也被驳回。但这不等于章全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他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北京康日春商贸公司为其补缴社保费。
工会律师提醒:
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可要求二倍赔偿
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由此索赔二倍工资却被驳回,章全智很疑惑:“《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我于2011年4月27日入职到北京康日春商贸公司,仲裁委已确认我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单位又确实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应当向我支付二倍工资赔偿,可仲裁委为何却没支持我这部分的仲裁请求呢?”
对此,褚军花介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11个月。所以,章全智要求单位支付其入职第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他只能申请2011年5月27日至2012年4月2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但由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而他是在2014年申请仲裁的,所以这一时间段的索赔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因而没有得到支持。
入职第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请求被驳回,那么章全智其后工作时间段的赔偿为何也不支持呢?褚军花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单位与章全智在2012年4月27日至2014年4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28条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是不予支持的。褚军花表示,章全智可向仲裁委、法院主张要求确认其与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然后要求单位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
工会相助:
员工获赔1.2万元经济补偿
听了褚军花的介绍后,章全智才明白自己做了多年人力资源工作,对劳动法律却只懂皮毛,于是他申请了工会法律援助。经审查符合条件后,褚军花作为他的委托代理人,帮他申请索赔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对于这项请求,章全智说:“以前我也想过,但觉得我没有劳动合同,单位辞退我时不能叫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就不会有经济补偿了。”
褚军花解释,《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以,无论北京康日春商贸公司是否与章全智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事实,而且这一点已被仲裁委确认,因而章全智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尽管单位没跟他签订劳动合同,但这并不妨碍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他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索赔经济补偿金。
今年春节前,经过工会法律援助,章全智获得了北京康日春商贸公司支付的1.2万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本报记者 王香阑 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