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62岁的环卫工郭保民来说,2月5日是个让他伤心的日子,这天下午,干了快七年的他和老伴都被沣东新城的一家保洁公司辞退,而辞退的主要理由竟是“泄露商业秘密”。(2月8日《华商报》)
保洁公司,不就是打扫卫生吗,何来“商业秘密”可言? 保洁公司所谓的“商业秘密”究竟是什么?原来是环卫工向媒体报料同事被车撞倒、给记者说了保洁公司的名字。环卫工向媒体报料同事被车撞倒,这是他的权利和自由,也是公民的义务。保洁公司的名字,是企业名称,属于法定公开的称谓,没有保密可言。
不过,这家保洁公司的所谓“商业秘密”就是保洁公司有两个名称:“康之洁”和“三桥新街保洁公司”,看来这里肯定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猫腻,而不是什么“商业秘密”,一个公司用两个名称,本身就有问题。
保洁公司以“泄露商业秘密”为由,擅自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环卫工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虽然环卫工郭保民没有与保洁公司签合同,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这家保洁公司以所谓的泄露“商业秘密”为借口,擅自辞退环卫工是严重违法。环卫工应通过法律渠道,依法维权,向擅自解除劳动合同,非法辞退的保洁公司大胆说不。
□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