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灯具城职工 牛汉文
回答: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杨雪峰
牛汉文:我是北京一家灯具城的职工,入职已经一年多。近日公司发通知,要求我们后勤人员春节期间值班。我是四川人,到北京打工已经三年多了,一直没回过老家。我与老婆决定今年春节回老家过年,所以就跟领导请假,说自己值不了班。可领导说我不能搞特殊,如果不值班,就扣我的工资补给其他值班的同事。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
杨雪峰:《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春节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春节,且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另外,《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废止,现在企业对职工的罚款是违法的。所以,因你放假期间不值班就扣工资,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你可向领导予以说明。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