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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起诉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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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1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遛狗引发冲突
为何不起诉肇事者?
提问:本报读者 伍成 回答: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梁崇龙
 

伍成:前些日子,我们楼的业主张女士在小区内遛狗。正在专心打牌的老李突然发现自家的狗正被张女士家的小泰迪“强吻”,他便破口大骂。

张女士见对方骂自己家的狗,就上前跟老李理论,未料想他竟拎起板凳打了张女士的头部两下。张女士一气之下,给了老李一拳,这一拳将老李打成右眼眶内壁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骨性鼻中隔骨折。后经法医鉴定,老李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张女士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老李达成和解,赔偿了老李的经济损失。听说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不起诉听证,针对张女士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请问这是怎么回事?

梁崇龙:张女士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在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承办人认为此案系邻里纠纷,社会危害不大,且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结合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施行的《不起诉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承办人认为该案符合不起诉听证的条件,在取得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对该案进行了不起诉听证。

听证会上,案件承办人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被害人老李对张女士表示原谅,目前二人的关系已得到修复。听证会后,承办人将该案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委会委员均同意对张女士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不起诉听证制度,是该院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创新检察工作机制的探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会作出不同的处理,为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部分案件会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并取得比起诉更好的社会效果。

□本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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