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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4年12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实发工资低于最低标准
有悖法律规定

 

提问:文化公司职工 满意臣

回答: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杨雪峰

满意臣:今年8月,我被一家文化公司聘用,岗位是内勤员,入职时单位便与我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

近日领工资时发现,我11月份的工资只有1480元。因北京市2014年的最低工资为1560元,我便找经理要求补足。但对方说我11月的应发工资为2100多元,已高于1560元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而我实际领到的1480元是实发工资,是实际扣除社会保险费、饭费后的数额,并说这与最低工资标准无关。请问:经理的说法对吗?

杨雪峰:根据《关于调整北京市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4]29号)的规定,本市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8.05元、每月不低于140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8.97元、每月不低于156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由此来看,您所在单位经理的说法不符合北京市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

□本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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