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江成:10年前,我入职到北京一家商贸公司工作。从2008年起,单位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刚开始是每年签一次,后来是两年签一回。到2015年3月31日,我的劳动合同就期满了,请问,这一次我能要求公司跟我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吗?
王伟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如下三种:约定订立、视为订立和法定订立。
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您在商贸公司已连续工作满10年,且连续订立2次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您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严重违纪、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处于医疗期等情形的,到2015年3月31日劳动合同就期满时,完全有权利主张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过,这里我需要特别说明一下,单位与劳动者在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全取决于劳动者,单位没有选择权。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您选择与单位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续订;若您选择签署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以后又以单位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为由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会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的精神予以驳回。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