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志军:我今年38岁,是贵州在北京的一名打工者。从2005年3月起,我就在北京一家合资企业工作。开始入职时,单位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但从2009年起,企业和我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工资为每月3000元。今年2月28日,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为由,通知我合同到期后不用上班了。工作期间,我每天上班都是认真负责,完成了班组交给的各项任务。我在这家企业已工作9年,对单位有很深的感情,我不想离开,请问我该怎么办?
安慧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您的情况属于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所以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向您支付9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