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商贸公司员工 洪佳新
回答: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杨雪峰
洪佳新:我是从河北来北京的打工者,两年多前被一家商贸公司聘用。这家公司是个私营企业,老板管业务、老板娘管财务和人员。因老板娘总是找碴儿扣我们钱,所以员工对她意见很大。
今年3月,公司新招来两个农村姑娘到我所在的班组,因为她们不太懂法,单位就一直没跟人家签订劳动合同,更未给她们缴纳社会保险。我是班组长,觉得这样不公平,就对她们讲了职工的一些合法权益。后来,这两人找公司要求签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老板娘得知是我跟她们讲的,就指桑骂槐,说我挑拨事非。
10月中旬,我所在的班组有个职工迟到了两次,公司以我管理不善、对工作不负责、不称职为由,与我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我能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两倍赔偿吗?
杨雪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商贸公司以此款为依据解除和您的劳动合同,公司需对您的岗位职责、严重失职的事实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等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您所在的公司成立了工会,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由于无法在您的提问中了解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等相关信息,鉴于您的情况,建议您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如果您符合法律援助相关条件,您可以到法律服务中心申请工会法律援助,您也可以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详细咨询。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