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刚:去年12月6日,我入职到饰品公司,负责进出货物的运输。5月中旬,父亲在老家生病了,我请假回去照顾他。老板说“你别干了”,当时就把我辞退了。
到现在,4月份的工资还没发给我。另外,公司一直没跟我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给我缴纳过社保费,请问我现在维权,可以申请哪些赔偿和补偿?
安慧敏:第一,您可以要回4月份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所以,饰品公司应当为您结清工资。
第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您是2013年12月6日入职的,可以向单位主张从2014年1月到2014年4月工作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第三,根据您的描述,用人单位是无故与您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您可要求饰品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来计算,可主张单位支付您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第四,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所以,您可以向社保稽核部门举报,由用人单位为您补缴社会保险。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