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清影:2007年7月,我被一家广告公司聘为文案策划,经过三个月试用后,公司与我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又续签劳动合同至2013年12月底。去年3月,单位以公司要注销、不影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将以前的劳动合同收回,让我重新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此合同期限为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劳动合同主体单位、负责人签字都变成了另外一家咨询公司和其他我不认识的人。
最近发现自己的社保费从2013年4月至2013年10月断缴,其后的社保费由咨询公司缴纳。我要求公司补缴,主管说广告公司与咨询公司不是一个法人,二者没有任何联系,说我是从劳动合同签订的2013年11月1日入职的,之前的社保与单位无关。请问:中间断缴的7个月社保费我该找哪个公司补缴?
杨雪峰:您好,你中间断缴的7个月社保费应该找广告公司补缴。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您在2013年4月至2013年10月间在广告公司工作并在劳动合同履行期范围内,因此,此阶段广告公司为你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