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伟业:今年6月,我老乡王先生从招商广告上看到一家正装修的菜市场有摊位出租的消息,他便找到对方商谈,菜市场同意让他租摊位做炸鸡生意,双方当场签订了合同,王先生向菜市场交了5000元定金,菜市场向其出具一张写着“今收到摊位定金伍仟元整”的收据。双方约定该摊位的租赁期为一年,月租金为1200元。
9月底,菜市场通知大家开业,王先生以菜市场未按约定在一个月内开业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菜市场退还5000元定金。请问:王先生能把5000元定金要回来吗?
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您老乡王先生与菜市场约定的摊位月租金为1200元,一年租金就是14400元,所以其主合同标的额应为一年的租金即14400元。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对于定金数额的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一方要求交纳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对于超过20%的部分另一方可以拒绝支付。所以,王先生如果拒绝履行合同,可与菜市场进行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他只能得到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即2120元。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