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婚宴酒席生纠纷 消协调解终和解
职工代表大会与其它形式民主管理是什么关系
“光棍节”相亲 选择婚介须当心“昏介”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2014年11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光棍节”相亲 选择婚介须当心“昏介”
■经介绍相上“成功人士” 被骗20万方知上当 ■口头约定每月介绍两人 遭遇中介违约难举证 ■巨资加盟婚介高端会员 相亲未中索还退款难
 

11月11日被戏称为“光棍节”。为了“脱光”,一些单身男女往往利用该机会择偶,大部分人会按惯例选择婚介机构。可婚介机构并非一方净土,由于审查不严、表述不清等诸多因素,求婚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么,求婚者应当怎样远离陷阱呢?为此,笔者盘点了往年的部分案例,提醒希望广大单身朋友,选择婚介尽量多方了解,谨慎签约;同时在相亲过程中,不要轻信对方各种借钱的理由,以免上当受骗。

案例

经介绍结识“成功人士” 不料转眼被骗20万元

2013年11月11日,已经离婚两年的陈女士为寻找自己的“另一半”,来到一家婚介公司。支付了3600元服务费后,婚介公司按照陈女士的要求,为她介绍了何先生。何先生自称是一家跨国公司的董事长,不仅有一定的背景,而且经济实力雄厚。陈女士对此非常满意。

半个月后,何先生打电话给陈女士:他想拿下一笔大项目,需要支付一笔担保金,而其所带现金不足,希望陈女士借出20万元用于周转,5天内如数奉还。陈女士毫不犹豫地照办了。

岂料,此后何先生便失踪了。原来,“何先生”并不姓何,也根本不是董事长,只是个游手好闲的无业人员。陈女士遂以婚介公司未对“何先生”进行必要的身份核实,导致自己被骗为由,要求婚介公司退还3600元服务费,并赔偿被骗20万元。

点评

轻信“恋人”致损自买单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婚介公司在向陈女士介绍对象时,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合同义务,理应退还3600元服务费。但20万元经济损失,是“何先生”的犯罪行为所导致,与婚介公司没有直接关联,陈女士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恋爱过程中轻信他人,对损失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故只能自食其果。

案例

口头约定每月介绍两次

遭遇中介违约却难证明

黄小姐因一直忙于工作,无暇谈婚论嫁,以至于年已35岁仍未能成婚。2013年“光棍节”期间,在家人的一再催促下,黄小姐与一家婚介公司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由婚介公司向黄小姐提供婚姻介绍服务,总计不少于12人次,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此前,工作人员为接得该单生意,曾私下口头承诺每个月为她介绍不少于2人次。黄小姐为此支付了9990元服务费。谁知,仅过去4个月,婚介公司在已向黄小姐介绍12人后,便无声无息了。

黄小姐认为,婚介公司没有履行每月介绍2人次的口头承诺,当属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婚介公司退还9990元服务费。而婚介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却否认“每月介绍2人次”的承诺,认为其并不构成违约,要求驳回黄小姐的诉讼请求。

点评

私下“口头约定”难辩违约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黄小姐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鉴于就“每月介绍2人次”的内容,没有在合同中明确,在婚介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均不认可,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黄小姐自然必须“承担不利后果”,即不能认为婚介公司违约。

案例

巨资加盟婚介高端会员

未找到意中人主张退款

已年满38岁,仍未能谈婚论嫁,韩女士不愧为“超级剩斗士”。2013年“光棍节”时,韩女士利用这一“黄金时段”求助于婚介公司。在工作人员的极力推荐下,她最终选择了出资4万元,成为婚介公司的“高端会员”。

婚介公司接下来安排9次相亲活动,由于韩女士要么认为婚介公司介绍的男士年龄太大,要么觉得对方收入太低,或是嫌弃男方有子女等,而一直都没有找到自己心仪的人选。正因为如此,韩女士觉得婚介公司用一些“废铜烂铁”搪塞自己,已经构成欺诈,遂要求婚介公司解除合同,并退回全部的婚介服务费用。但却被婚介公司拒绝,理由是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所介绍对象的具体条件,未能相亲成功,完全是韩女士对自身条件估计过高所致。

点评

未约“具体条件”不属欺诈

婚介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鉴于韩女士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所介绍男士的具体条件,包括写明年龄、职业、身高、学历、经济条件、家庭状况等评价标准,也就决定了哪怕婚介公司确实以“废铜烂铁”应付,亦不能认定其具有告知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韩女士上当受骗的行为。即韩女士自行提出终止服务、退还款项,由于并不存在约定情形而无法满足。

□颜梅生

 
3上一篇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