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记生:三年前,经大哥介绍,我从老家来到他在北京打工的一家物业公司工作,单位从没跟我们签订过劳动合同。
今年年初,单位与其他公司合并,经理说要裁掉一部分。过了两周看此事还没动静,我因有事就请事假回老家了。这期间大哥给我打电话,说物业公司让我们在离职协议书上签字,就可以多领2000元走了。我觉得钱太少,说等我回去再说。几天后回到单位时,领导说大哥已替我签字了,让我领钱离开单位。
请问:离职协议书上职工的名字是我,但最后签字的是我大哥本人的名字,我们两人是亲兄弟,这份协议书有效吗?
安慧敏: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只针对职工本人,无职工明确授权其他人无权代理。所以,如果没有您本人的授权,您大哥替您签订的离职协议是无效的。
其次,物业公司向您支付2000元解除合同的补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