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峰:我是从山东来到北京打工的一个农民工,从2005年3月起,我被北京一家建材超市招聘为销售员,至今未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或者用工协议,社会保险也是从2012年7月才开始给我缴纳的。请问:我能要求单位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单位是否应该给我补缴2012年7月以前的社保费?
安慧敏:首先,关于劳动关系,根据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关于社会保险问题,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农民合同制职工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 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待遇的, 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针对2005年至2011年7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部分,您可以主张补偿。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施行后,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就是说,针对2011年7月1日后社会保险部分,您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您所在单位限期缴纳或者为您补足。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