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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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线联系”成“自找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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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受伤 未必都由学校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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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4年10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案件回放:
孩子在学校受伤 未必都由学校担责

 

小金和小海是某小学六年级的同学。小金患有先天性血液疾病,平时不能参与剧烈的运动,小金家长曾将小金患有先天性血液病的情况告知学校,老师遂在班里向同学们告知小金身体不太好,一定要避免磕碰和重力冲击。平时同学们也都对小金比较留意。

一天,上完体育课后,小金与同学并排走在走廊,小海在与其他同学打闹的过程中,不慎将小金撞倒在地。小金无法躲避,身体受伤。周围的同学都很担心,但是小金硬撑着没有让同学报告老师。上课时老师发现小金的情况不对,当即电话通知了小金的父母。

小金父母赶到后,与校方一同将小金送到了医院。小金经过较长时间的治疗,病情基本稳定。

小金的父母认为小金年仅12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将其送到学校,那么学校就应承担起临时教育、监护的责任,该小学没能保护好孩子,应当与小海一同承担小金的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补课费等费用。

法院判决小海对小金的各项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讲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事发时,小金和小海已年满10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金的父母所持小金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应承担起临时监护责任的意见,与法律规定相悖。

本案中小海在课间与他人打闹,撞倒小金后致小金受伤,小海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对小海之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小金虽然在该小学期间,受到人身损害,但被老师及时发现并通知家长、协助救治,现小金及其父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小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该学校对小金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

□仇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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