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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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线联系”成“自找麻烦”
员工未完成销售额 公司强令“自购产品”也违法
孩子在学校受伤 未必都由学校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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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绕开家政与雇主签约
“单线联系”成“自找麻烦”

 

■绕开家政公司签约 工资被缩水自食其果

■私下接受雇主雇佣 绕开家政工伤难认定

■享中介服务后毁约 擅约雇主须照付费用

为省下中介服务费用,也为避免工资被抽成,一些保姆往往在利用家政服务公司寻找到雇主之后,便绕开家政服务公司“暗度陈仓”,直接与雇主进行“单线联系”。这样做,表面上看能多拿点报酬,实则增加了诸多风险,往往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绕开家政公司签约

工资被缩水自食其果

【案例】

尽管曾从事过“月嫂”工作多年,甚至还获得过“金牌月嫂”的称号,但自从随丈夫从千里之外来到北京后,由于人生地不熟,姜女士虽努力找过工作,但却一直没找到合适的。

无奈之下,她只好寄希望于一家家政服务公司。很快,家政服务公司为她物色到雇主方女士。一番接触之后,姜女士与方女士均非常满意。可鉴于姜女士的工资必须上交20%给家政服务公司作管理费,而这既减少了姜女士的收入,也增加了方女士的负担。为此两人私下约定假装不满意,先“踢开”家政服务公司,再暗地“续约”。

转眼到了2014年5月,因服务期届满,姜女士遂向方女士索要7000元工资。可方女士只同意给3000元,理由是当时两人口头谈妥的就是3000元,而非7000元。由于彼此之间并没有通过家政服务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而姜女士又无其它证据佐证,法院最终驳回了其按7000元支付的诉讼请求。

【点评】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正因为姜女士“踢开”家政服务公司导致未能履行正常的书面签约手续,以至于苦无证据,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私下接受雇主雇佣

绕开家政工伤难认定

【案例】

梁女士曾是一家家政服务公司的员工。8个月前,家政服务公司安排她去郭先生家担任保姆时,因郭先生非常满意,表示将长期雇佣,且不管是否通过家政服务公司,都愿意每月支付5000元工资。梁女士一听,心里活络起来:何不绕开家政服务公司,直接与郭先生签约,从而省去每月必须上交的费用?

于是,她立马从家政服务公司辞职,并与郭先生来了个“单线联系”。可仅过去一个多月,梁女士便在郭先生家打扫顶棚卫生时不慎摔下,不仅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而当她索要工伤赔偿时,家政服务公司以她辞职后已经不属其员工为由拒绝,郭先生也以自己与其之间只是雇佣而非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担责。

【点评】

梁女士不能获得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只有针对这样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才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鉴于梁女士已经从家政服务公司辞职,家政服务公司的相关责任自然随之消失。相关规定指出,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正因为梁女士只是一名“家庭保姆”,决定了郭先生也确实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享中介服务后毁约

擅约雇主须照付费用

【案例】

某家政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直接提供家政服务和提供家政中介服务。2014年6月6日,杨女士与该公司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公司为杨女士介绍符合规定条件的服务对象,直到成功为止;杨女士必须缴纳1000元中介服务费,并预交200元,余款在与雇主签约后一次性付清。次日,家政服务公司安排了杨女士与雇主刘女士见面,而杨女士和刘女士均感到满意。

可一想到只花一天时间、只介绍了一名雇主,家政服务公司小小的付出便能获得1000元回报,杨女士便不是滋味,因而有心“赖账”,于是借口丈夫反对其干保姆工作,提出已预交的200元无需家政服务公司退还,家政服务公司不用再为其介绍雇主,剩下的费用也不交了,事实上却与刘女士“暗度陈仓”。可家政服务公司不干,诉请法院判令杨女士支付800元余额。而法院不仅支持了家政服务公司的诉求,还让杨女士承担诉讼费用。

【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即只要居间人起到了“促成合同成立”的作用,便有权获得报酬。鉴于杨女士已经与刘女士达成协议,意味着不管该协议当时是否绕开家政服务公司,家政服务公司均已促成合同成立,杨女士拒绝付清800元余款无疑构成违约。而该法还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袁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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