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康先生近日向本报反映说,一个月前,他去公园闲逛时走上一座通向莲花亭的廊桥。他在桥上行走时,该桥因年久失修突然坍塌,导致他坠落水中并被桥面坍塌物砸伤。经医生诊断,他的右腿多处骨折,面部及身体多处受伤,花费医药费8000余元。当他要求公园管理处赔偿时,对方竟称该公园是公益性、开放性免费场所,其进入公园时既没有买票也没有到公园管理处备案,况且廊桥的瘫塌纯属意外,所以,其只能对相关环境自行承担注意义务,对产生的损害自行负责。
他想知道:公园管理处的说法对吗?他所受伤害应由谁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公园管理处应对康先生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公园通常是指政府修建并经营的作为自然观赏区和供公众休息游玩的公共区域,属于公共场所。《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公园管理处之所以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涉案公园系公益性、开放性免费场所,康先生入园时无需购买门票。但《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并没有阐述“免费可免责”。也就是说,对于赔偿责任的承担,并不在于公共场所是否收费,即是否具有经营性质,而在于谁是管理人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公园管理处不能免责的原因还在于其系受政府委托、指派的具体管理者,是第一责任人,理应对公园内所有的公益设施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保证公益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并及时进行检修维护,或在出现危险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再者,公园内涉案廊桥年久失修,公园管理处既没有对其进行修缮排除险情,也没有作出任何安全警示,对游人可能出现的侵害疏忽大意,明显属于未尽安全义务。
综上,康先生可以继续向公园管理处主张权利。如果双方难以达成协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1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程文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