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保护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基本力量,不仅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也需要针对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特殊性,精准设计更加系统全面的制度。
3月27日,《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条例》立法亮点之一,是在全国率先针对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作出规定,推动政府为其提供免费的“两癌”筛查服务;增加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生育保险规定。(3月28日《工人日报》)
妇女能顶半边天。在我国8400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女性劳动者占有相当比重。相比于男性劳动者,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难点问题和空白领域更多。在此语境下,福建对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进行立法,体现了筑牢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法治“保护墙”的立法导向。
不仅是福建省,近年来,各地聚焦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保什么”“怎么保”“谁来保”等关键问题,纷纷出台地方性法规,有力缓解了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急难愁盼”,法治引领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法治是保护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基本力量,不仅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也需要针对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特殊性,精准设计更加系统全面的制度。此番福建省出台的《条例》,坚持“枝叶总关情”,不仅由政府免费为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提供“两癌”筛查服务,而且精准对生育保险作出规定,回应了广大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关切,无疑有助于建立健全更加符合实际的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关键在于扫除各种权益歧视门槛。由于新就业形态深刻改变了传统劳动关系,现行劳动法律规范已难以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的实际需要,女性劳动者面临的各种权益保障痛点、难点问题较之男性劳动者更多,在重塑新就业形态劳动法律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的情形下,尤其需要各地对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保障先行蹚路,为她们创造更为良好的权益保障法治环境。
综观福建省出台的《条例》,可以说在探索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亮点纷呈。比如工会、妇联应引导和支持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企业、行业协会与工会可以就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保护和相关待遇开展协商,依法合理确定假期时间与工资、社会保险、健康体检等待遇标准;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制定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抽成报酬、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应充分听取妇女组织和女性劳动者意见建议,考虑女性劳动者的生理特点,保障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这些内容,直面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益问题,给她们带来更可靠的保障,也为企业合法合理用工划出红线,必能在实践中释放出筑牢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法治“保护墙”的正能量。
随着新就业形态模式不断涌现,筑牢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法治“保护墙”也应与时俱进。福建省立法通过的《条例》,适应新变化,补齐了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的法治短板,有助于推动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提质增效。
□张智全